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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 字体显示: 】 【 打印 】     时间:2015-12-31

内设处室及事业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二)研究室
      负责本市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和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组织拟订本市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金融业发展综合性政策措施;承担综合性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开展金融运行监测;负责联系和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营业管理部。
      (三)法规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金融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工作;。
      (四)银行服务处
      为银行业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银行机构驻华代表处在京发展创造环境、提供服务;支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引导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负责市属银行业金融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协调工作;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及日常监管;负责本市担保体系建设;协助协调推动本市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推动本市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协调重点工程、主导产业和重要区域发展的融资工作。
      (五)证券期货服务处
      为证券期货业监管部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外国证券期货业和外国基金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在京发展创造环境、提供服务;支持推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引导协调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负责市属证券期货业金融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协调工作;协调推进本市企业上市、重组并购工作;负责本市企业境外发行股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审核申报工作;协调推动本市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等融资工具;承担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的产权确认工作。
      (六)保险与非银服务处
      为保险业监管部门、保险业金融机构、外资保险业机构驻华代表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京发展创造环境、提供服务;支持推动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引导协调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负责市属保险业金融企业和市属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重大事项协调工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发展。
      (七)金融市场处
      指导、推动本市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指导、规范各类交易所的设立和发展;指导、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推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产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指导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负责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指导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工作;提出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场外市场处
      为场外市场在京发展创造环境、提供服务;负责场外市场在京发展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场外市场发展的基础保障工作;负责推进本市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和股权转让工作;指导、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制定本市支持场外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引导场外市场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九)农村金融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本市农村金融发展规划和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推动农村信贷体系、农业保险体系、农业投资体系、农业担保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和涉农上市公司培育体系建设;协调市属农业类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重大事项;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与监管;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
      (十)金融协调处
      协调落实本市金融发展和支持政策;统筹协调本市金融功能区和金融后台园区规划建设和发展;统筹推进本市科技金融体系建设;协调、指导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工作,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联系、指导区县金融工作部门;推进区域金融合作和对外交流合作。
      (十一)风险管理处
      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推进市属金融机构重组;协调解决本市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十二)应急打非处
      负责本市金融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拟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金融突发应急处置工作;牵头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期货业务、非法外汇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
      (十三)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外事工作;指导、协调本市金融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金融人才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协调落实。
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会和共青团工作。
      (十四)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承担本市金融发展和金融服务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承担本市金融领域行政许可、核准、备案、年检、政策落实等事项的相关事务性工作;开展企业上市专业化指导和推介服务;承担首都金融信息网络、金融数据库和金融人才服务平台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联系新闻媒体,协助开展首都金融宣传工作;承担金融业务知识培训、金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金融人才发展的相关服务工作;承担金融行业协会联络和服务工作;承担金融行业标准化、金融信用评估和金融文化等体系建设的服务工作;承担国内外金融交流与合作的服务工作;承担金融论坛等大型活动的支撑保障工作。